
顧銜茗:
經查,你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蘇州工業園區怡和花園181幢進行搭改建的行為,現已調查終結。具體為:在怡和花園181幢房屋二層南側陽臺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陽光房,面積6.83平方米;在房屋二層北側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陽光房,面積2.25平方米;在房屋三層北側露臺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陽光房,面積8.77平方米;在房屋三層南側露臺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陽光房,面積4.22平方米;總面積共22.07平方米,已建成。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依法擬作出“責令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怡和花園181幢房屋搭建的建筑物,具體如下行政處罰:1、在房屋二層南側陽臺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的建筑物;2、在房屋二層北側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的建筑物;3、在房屋三層北側露臺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的建筑物;4、在房屋三層南側露臺以玻璃鋁合金結構加建的建筑物。”。
因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蘇園城執罰告〔2026〕7-12號)均送達未果,現本機關依法公告送達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來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55號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自收到或視為送達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至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景區綜合執法大隊提出陳述、申辯。(聯系地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55號金雞湖景區綜合執法大隊,聯系電話:17712660736)
特此公告。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蘇園城執罰告〔2026〕7-12 號)
蘇州工業園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