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6〕116號
當事人:支佳欣
身份證件號碼:略
住址:略
根據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 本局于2026年5月14日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自2024年5月至案發,當事人受呂某某、江某某(另案處理)招聘、培訓在蘇州工業園區花語江南小區28幢1802室等地,通過微信從事客戶招攬、包具銷售等工作。經查證,相關包具上有“
”“
”標識,與愛馬仕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核定使用于第18類商品(含化妝品)的有效注冊商標“
”(注冊號為4932845號)及“
”(注冊號為G866763號)完全相同,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因上述行為的收入為127967.27元。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確認前述違法事實,并陳述系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本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向本局移送的檢察意見書及隨附的工資清單、鑒定書等證據證明。
本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當事人電子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6〕30017號),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進行了告知的同時,也告知了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明知所銷售包具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仍在他人組織、培訓下實施銷售行為,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規定之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行為。
依據《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第十一條“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按照幫助侵權獲得的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沒有收入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之規定,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從事該違法行為的全部收入,即127967.27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進行處罰,因涉案侵權商品已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故不予沒收。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已停止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之規定,本局決定處罰款127967.27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蘇州工業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